2018-11-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近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8〕38号),结合本市实际,按照韩书记、史市长的批示,制定《泰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制定工作在市政府徐市长、刘秘书长的领导下,由市环保局具体负责,主要有三个阶段:一是前期调研阶段。组织学习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办、省政府办《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深刻领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指导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二是制定阶段。9月27日,刘秘书长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编制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按照会议精神,着手制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三是修改完善阶段。10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10月30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形成《实施方案》。目前《实施方案》已制定完成,并经市深改组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委办、市政府办将联合发文。
本方案共包含工作要求、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证措施四个章节,主要是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