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 但质量还不够高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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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在2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绍日前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

      在2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绍日前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时表示,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城镇常住人口达到了7.7亿,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比较缓慢,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还比较低。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会上介绍国务院通过的《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方案》时表示,此次清理规范,基金项目由28项减少到23项。据静态的测算,2016年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260亿元。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较慢,需解决“两个积极性”问题

  “城镇化正处于快速推进当中。”胡祖才表示,“十二五”时期,我国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23个百分点,每年城镇人口增加2000万人,“这比欧洲一个中等规模国家的总人口还要多。”

  “城镇化规划提出,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45%,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左右,现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56.1%了,完成目标不是很难,但是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45%的目标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胡祖才表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比较缓慢是首要问题,有人感觉城镇化进展不快,可能主要因为市民化进展比预期慢一些。

  归纳原因,胡祖才认为是“两个积极性”不是很高。“一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因为要增加一些投入。二是农民也有担忧,也存在积极性不高的现象。”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城镇化质量还不够高,城市数量也不足、功能还不够完善。比如大城市“城市病”开始显现,有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我国城镇人口有7.7亿,但城市只有653个;日本只有 1.1亿多人口,却有787个城市,美国有10158个城市,这样比较下来,我国城市数量是不够的。”胡祖才表示。

  胡祖才认为,城镇化已经到了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后期,速度可能比中前期慢一点,但也是中高速。同时,不再是简单的城市扩张,而是要提升城镇质量,解决“两个积极性”的问题。

  提升城镇质量,土地利用机制至关重要。胡祖才介绍,此次《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把行之有效的、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土地利用创新性举措上升为国家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把城市低效土地用好,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以后给城镇化提供用地空间;规范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情况下,村庄整理增加用地面积获批准后可以转换成城镇用地指标;统一规划、合理利用丘陵坡地。“这样可以调动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的积极性。”胡祖才说。

  解决农民积极性问题,胡祖才认为,要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的保护,同时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他愿意退出,他就可以退出;他要暂时保留,还可以保留。有了这项政策,农民落户就会比较安心了。”胡祖才说。

  

    部分政府性基金被取消、停征或合并,现阶段仍有必要征收政府性基金

  此次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包括五项具体内容。首先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基金3项。二是将3项不能更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或停征,包括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三是整合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基金,具体包括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3项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四是扩大有关基金的免征范围。五是对现阶段保留的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

  史耀斌表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了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而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设立政府性基金以来,有力地支持了国家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政出多门、政策效果弱化、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特别严重的是,还有一些违法违规设立的基金项目。”史耀斌说。

  

    也有人质疑,我国有征税制度,为何还要征收一些政府性基金呢?

  史耀斌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与税收的性质和特点不一样。“普遍性公共服务应通过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但特定公共服务应当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通过收费方式分摊公共服务成本,而不宜通过税收将成本转嫁给全体纳税人负担。”史耀斌说,通过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还可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避免产生过度需求和消费,避免低效或无效占用公共资源。

  据介绍,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主要通过四项措施规范管理。首先要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公布出来。第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第三,让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使用和政府一般预算收入的使用在管理上、在公开透明上、在预决算的公开上都等同起来。第四,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基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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